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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经委《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20:57  浏览:98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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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经委《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经委《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制定的《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泸委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进程,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设立泸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调动和组织社会资源,促进工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意见,市政府为支持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各项活动而设立,并由市财政管理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责任明确、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安排使用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分配:每年年初由市财政根据市人大批准的预算以及全市经济发展的重点,将专项资金的分配建议报市工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技术领先原则。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推进信息化,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着力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二)突出重点原则。立足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向我市优势产业倾斜,着力提升优势产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产业链的延伸;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的集中度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统筹协调原则。充分发挥工业项目对农业产业的带动作用,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壮大一批具有“专、精、特、新”的成长型企业;支持30个工业重点乡镇,对其进行重点培育和支持。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工业发展项目,积极支持企业清洁环保、文明安全的生产设施改造,积极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五)市场导向原则。深入推进“三个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企业投资主体的作用,积极探索专项资金运作的新方式,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等各方面投资工业项目的积极性,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客观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业生产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应用技术研究等项目的补贴或贷款贴息;工业外贸出口、品牌建设、招商引资、企业创业辅导、清洁生产等方面的补助;补充信用担保基金;对企业的政策性补助、政策性奖励;工业政策研究和规划论证等前期工作经费。
第八条在我市境内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及农业龙头企业为主要使用对象,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清洁能源生产等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申请使用市级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与当地财政部门建立了报表关系;
(三)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备环保审批手续,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具有超前性,项目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符合批准要求;
(五)经济效益好,税收贡献大,项目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落实。
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商业性金融活动、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及国家明文禁止的项目,以及个人福利、奖励和消费性开支。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一条(一)申请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应用技术研究等项目的补贴或贷款贴息;招商引资、工业外贸出口、品牌建设、企业创业辅导、清洁生产等方面的补助,区县企业向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相关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属企业直接报送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及市级财政部门。
申报单位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1《XXX资金申请表》;
2项目管理部门规定的材料: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安排资金的初步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市财政部门根据正式下达的资金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二)担保基金:根据年初批准的担保基金预算金额,由担保基金实施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三)对企业的其他补助奖励等,由企业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理拨款手续。
(四)前期工作经费:由经办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市级相关项目管理部门按其职责依法行使对项目的管理,负责审议和发布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市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及项目审核,负责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企业政策性补助、奖励的审查和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等。检查的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十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的使用效益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十六条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任何企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对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企业(单位),财政部门应立即追缴并停止拨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承办单位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九条企业(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申请材料。对于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取得的款项,并在5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 工业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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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郑政〔2009〕16号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3月1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郑州市人民政府。为促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全面履行政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健全监督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五条 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专项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者副市长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市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政令统一,切实增强行政执行力,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着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努力做到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持久动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市政府规章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在提请市政府决定之前征求其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章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治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对不合时宜的地方性法规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议案,对不合时宜的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市政府发布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经法制机构审核;发布后,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自由裁量阶次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受理、办理,并提出复议决定意见,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发。
第二十六条 对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牵头办理。相关事项与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组织业务关联的,有关部门应当参与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条 除上级国家机关规定设立相应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由分管副市长抓好贯彻落实。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代行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得超越规定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严禁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活动。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撤销。
第二十八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执行力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强化行政执行力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加强工作协调,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三十条 合理界定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工作职能,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和管理真空等问题。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推行公共政策、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按年度向社会公布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推行职位说明书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优化行政流程,精简办事环节;明确办事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对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实时监控、考评,并定期通报考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 创新督查机制,强化工作落实。市政府实行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实施跟踪督查。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推动绩效评估制度化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开化。对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行政和工作效率以及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综合考评。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凡涉及一票否决事项以及在重大决策、土地利用、信访稳定、涉法涉诉、廉政建设、社会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过错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必须提出问责建议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建议。对于该提出问责建议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建议而未提出的主管部门,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对该主管部门责任人提起问责。
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效果,将责任追究与部门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强化行政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机关与政府法制机构、审计、发展改革、财政、人事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沟通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市政府设立12345市长电话,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工作人员均应认真听取、耐心解答,并认真做好记录。对能够及时处理的问题和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按领导指示意见处理。市长、副市长定期直接值守市长电话。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组成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八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各类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沟通,正确引导舆论。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第四十三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应当公示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九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及阶段性工作重点,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市政府日常工作安排,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协助调整政府工作计划并做好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主动加强与秘书长的工作沟通与协调,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议事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市政府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五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三)安排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邀请和列席人员范围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
会议议定事项,由市长签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市政府规章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会议议定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议事会议,不定期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通报市政府重要工作,协调安排阶段性政府工作布局;讨论、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如有议定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郑州市人民政府议事会议纪要》。
第五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议题,并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是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与会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和召集人的要求确定,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应由行政正职或主管副职参会。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召集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研究同意,须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市政府确定意见代拟汇报材料,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后提交。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落实情况作为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年终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六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议事会议时,应提前向市长请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时,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第五十七条 严格实行全市性会议审批制度。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系统召开的需要本系统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系统召开的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副职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审核意见,常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系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或需要各县(市)、区行政正职参加的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初审意见,经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提出审核意见,市长审批。

第十一章 公文处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遵守省、市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除市长、副市长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和特急事项外,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将公文通过政务内网统一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公文处理的处室,不得向领导个人或其他业务处室直接报送。报送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六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公文处理的处室受理并加签运转。公文审批完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公文处理的处室统一分送、归档。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决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副市长按分工签发。属于综合性、全局性、重要经济事项的,或者副市长认为必要的,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可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后,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文书以及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十二条 切实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国务院部门、省政府部门制发的公文,一般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转发。要提高公文办理工作效率,市政府办公厅转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办理的公文,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章 公务活动安排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坚持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事务性活动。
第六十四条 除全市性重要会议以及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召开的系统、年度工作会议或其他会议,以及各县(市、区)、各组成部门和基层单位组织安排的事务性活动。确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事先书面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厅从严掌握、统筹安排,市政府领导不直接接受邀请。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报市外侨局、台办等业务归口部门,按规定严格审核后报市政府。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和新闻办负责境内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由市外侨局、新闻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

第十三章 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务接待。要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四章 作风纪律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各组成部门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扰民。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如特殊原因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遵守精简会议的有关规定,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要严肃会议纪律,市政府办公厅定期对会议纪律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核准。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出访,须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同意。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行政正职领导出访,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七十七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郑外出和休假,需经市长批准,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返郑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郑外出和休假,应事前向主管副市长、市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返郑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值守市政府政务值班电话和传真。对上级机关的各种通知、下级机关上报的情况和其他向市政府通知的有关问题,值班人员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带班领导汇报,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值班工作。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一条 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组成部门执行本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从“警察”观念说起

2000年11月2日 22:07 检察日报2000年04月12日
  乘坐的士或者小巴,每当你在街道或者闹市下车时,司机或者售

票员常常会对你说:“这里不能下,旁边有警察。”当你要求司机开

快车、逆行、闯红灯、违章转弯等,他们也许会告诉你:“不行,前

边有警察。”


  “有警察”而不敢随意停车下客,不敢随意违反交通法规和规则,

这说明了警察的意义。警察是交通法规和规则的专职维护者,因为有

了他们,交通秩序才有了保障,才少了许多交通法规和规则的违反者,

才减少了许多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有警察”就不敢随意停车,说

明警察已经具有一定的权威,这是令人欣慰的。


  “有警察”而不敢随意停车,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在没有警察的时

候将会怎么样。没有警察是不是就可以随意停车,就可以不顾交通规

则或者交通法规而逆行、闯红灯或者违章转弯呢?显然说话者是没有

排除这种想法的。事实上,有的驾售人员正是以这种心态来对待的,

只要见不到警察,似乎就没有了交通法规与规则,他们想在哪里停就

在哪里停,想往哪里开就往哪里开。


  “有警察”,是驾售人员对顾客的“歉意的解释”。因为在顾客

要求停车时,司机不停车,用“有警察”来解释往往可以获得顾客的

理解,使顾客不必抱怨司机未能在其最近便的地方停靠或行驶。这种

“警察”观念,已经不仅是驾售人员的,而且也是顾客的,他们有着

共同的认识与观念。为什么驾售人员不以此处停车可能造成堵塞或事

故来解释呢?原因虽然简单却也复杂。


  “有警察”而不敢违章,不是因为别的,而是因为司机可能会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