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莆政综〔2005〕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莆田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莆田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贷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按时足额归还开行贷款本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莆田市人民政府与开行签订《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政府信用贷款项下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条 莆田市综合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市政府指定的借款人。
第四条 市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共同组成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成员另外行文)。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财政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贷款项目;
(二)审批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额度和使用计划;
(三)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过程和资金运用;
(四)协调各有关部门安排和落实还贷资金。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审核贷款项目,提出贷款项目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二)拟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贷款额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三)汇总、上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分析执行情况;
(四)协调《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计划、财政、开行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五)督促落实项目资金到位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六)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履行对借款人承诺的财政补贴,并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三)履行对县、区政府(管委会)、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贷款资金使用单位不履行还款承诺时的扣款;
(四)监管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参与项目的立项、可研、初设及工程招标书等的审查。
第八条 借款人主要职责:
(一)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
(二)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
(三)负责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偿还等工作;
(四)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办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借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二)上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偿还和工程进度等信息;
(三)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四)对重大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等应事先报告市发改委、财政局核实后按有关程序报批;
(五)办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借款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等合法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竣工验收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章 贷款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由领导小组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贷款计划文件。借款人根据下达的年度贷款计划文件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共同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借款资金的使用
(一)借款资金使用实行领导小组审批制度。
(二)借款人应及时将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账证明等相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到账证明,及时汇总政府负债等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三)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资金使用协议书》约定及工程进度等提出用款申请,经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借款人按审批予以拨付。
(三)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资金必须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实际完工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设备材料货款的支付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办理。
(四)项目建设单位支付项目工程款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经办人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有关业务部门审核;
——单位领导核准签批。
(五)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借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时拨付并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六)利息及其相关税费的承担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借款人资金的利率按开行规定进行计算,计息时间自开行向借款人计算利息之日起,遇到利率调整根据开行通知相应调整;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借款人资金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和实际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为保证按时归还开行贷款本息,确立如下还款机制:
(一)项目借款实行“谁借、谁用、谁负责归还”的还款机制。
(二)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在开行设立专用帐户并组织好还本付息资金,及时归集到该专户,接受开行监管,统一管理。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借款人的要求开立专户办理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多头开户、转户存储;同时,要按期将还本付息资金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保证还款需要。
(四)市财政应按承诺每年安排财政资金对借款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补贴,其中归还本息部分直接拨入偿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归还开行贷款本息;上述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项目建设单位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时:
——借款人有权启动担保人的承诺或担保人的担保程序,实现债权;
——借款人有权单方处置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权益及政府偿债补贴;
——对所欠本息市财政部门可根据主管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下级财政部门承诺函,直接通过财政结算扣款归还借款人。
(六)项目建设单位提前还款付息,应报经领导小组审批,由借款人报开行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对该项目的日常运作费用,采取每年按贷款余额的0.1%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管理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厉行节约,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不得挪用或随意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担保或承诺函设置和承担
(一)指定借款人以其“政府补贴受益权”向开行提供质押,并在质押合同签订后的十日内向财政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借款人提供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或市直项目主管部门出具不可撤销还款付息承诺或担保函。同时项目建设单位用其所拥有的土地收益权、房地产、经营收入、财政补贴等权益作为担保。项目建设单位无法还本付息时,担保人和承诺人都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三)若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产权变更和体制变动,应事先征得借款人的书面同意;并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及重新办理相关的担保或承诺函等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借款人有权通过现场与非现场方式,检查借款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内容有:
(一)项目资本金是否按合同约定到位;
(二)资金使用用途是否改变,是否流入到有价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房地产经营、风险投资等贷款人禁止的领域;
(三)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有无出现重大事故,重大设备是否及时安装到位,有无建设期延长情况;
(四)项目累计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进度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五)预计总投资能否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资金使用不当而影响项目顺利建成的,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进一步加强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机构建设力量,配足评审人员,强化事前、事中评审工作,对项目建设和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试行项目单独审计制度,定期对各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
第二十二条 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管。重点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时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市财政局在年度结算时直接扣缴其转移支付额度或其他资金,并按协议中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未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的,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三)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四)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截留、挪用贷款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和挪用的贷款资金外,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纪问题的项目,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暂缓拨付贷款资金。
(六)对暂缓拨付贷款资金的项目,其整改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恢复拨款。
(七)对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责成责任者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比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设想和有关要求
国土资源部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设想和有关要求
国土资耕函〔2006〕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部《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精神,以及《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2号)的要求,为指导有关县(市、区)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编制好示范区建设方案,部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协调小组编制了《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设想和有关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设想和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设想和有关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和《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精神,为指导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实现监督管理信息化及编制好示范区建设方案,特提出以下设想和有关要求。
一、信息化工作思路、目标和步骤
(一)基本思路
以包括基本农田现状信息在内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及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互动的基本农田网络化管理运行体系,实现基本农田保护基础信息与日常更新管理的计算机化、网络化,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快速准确掌握基本农田现状与利用变化情况,同时通过定期的遥感监测,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与管理。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运行维护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农田信息网络化采集、管理、分析、上报的技术体系,保证基本农田信息的现势性,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具体步骤
在本地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总体框架和技术要求下,与已经完成和正在开展的信息化工作统筹安排,逐步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化。具体任务如下:
1、研制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标准。由部统一组织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标准,规定基本农田数据库的数据内容、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等内容,印发各地执行,规范、指导各示范区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
2、建设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部统一印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标准,在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基础上,收集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相关信息,并补充到现状数据库中,建立包括示范区区域矢量图、示范区的相关属性信息、整理项目相关信息在内的基本农田数据库。
3、设计开发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由部统一组织设计开发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基本农田保护业务的统一管理和基本农田保护数据的日常更新与信息共享。
4、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与数据库的运行环境。根据部统一部署以及系统和数据库运行环境的技术要求,在已有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基础上,示范区所在的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建立相应的软硬件环境,并组织相关技术与业务培训。
5、运行维护基本农田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示范区所在的各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制订系统运行与维护、数据更新、信息发布、更新信息上报等制度,明确办事程序和责任,对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长期的运行维护,对数据库进行日常更新,定期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基本农田基本信息和变化信息。
6、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网上公开专栏。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国土资源网站,开设基本农田保护专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没有网站的,专栏在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建设),公布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专栏反馈的各类信息由网站所在的县或市通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逐级反馈到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7、利用遥感手段监测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除了通过基本农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基本农田变化信息反馈外,部将定期统一组织对示范区所在县(市、区)的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及时掌握基本农田保护的建设与利用变化情况,并与相关土地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形成监测结果。
二、信息化工作任务分工与经费来源
按照统一标准、分工合作的原则,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由部与示范区所在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完成,各自承担应做工作所需经费。
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标准的研制、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部署、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遥感监测由部统一组织实施,经费由部统一安排。
省级、地(市)级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与数据库的运行环境及其运行维护由所在省级、地(市)级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经费自筹。
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的建设、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与数据库运行环境的建立、运行维护、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网上公开专栏的建设等工作由示范区所在县(市、区)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经费自筹。
三、信息化工作基本要求
(一)示范区建设中信息化建设工作应与部、省、市、县的信息化总体工作部署相一致,与金土工程、土地利用调查工作相结合,以已有信息化工作为基础,统一协调开展工作。
(二)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建设必须遵循《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标准》,按照国家统一大地坐标系统,形成完整的基本农田保护基本信息库。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图、数须保持一致,数据库中的数据须与乡、村、责任人使用的表、卡、册、图保持一致。
(三)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基本信息库建立后,各示范区应使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利用变化情况,进行日常管理、更新、逐级上报。当示范区情况发生变化时,示范区基本信息库不得更改。
(四)对已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且能够满足示范区管理需要的,可以利用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示范区管理;对已有管理信息系统但不能够满足示范区管理需要的,应对原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以适应示范区管理需要;对没有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部统一开发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
(五)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县、乡、村要安排专门人负责基本农田信息的编报;网站专栏要有专人负责。
(六)在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基本农田被占用等变化情况,由责任人向村、乡、县逐级上报,并通过示范区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逐级报送到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七)除运行维护与遥感监测外,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应在两年内基本完成。
四、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要求
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信息化部分)的具体要求:
(一) “示范区基本情况”部分
要说明示范区所在省、市、县的信息化建设现状,包括已有数据库、尤其基本农田相关数据库的内容及数据库更新情况;已有信息系统、尤其与基本农田保护有关的信息系统主要功能、运行与使用情况;信息化主要设备与使用情况;即将开展的与基本农田保护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计划;办公人员信息化技能水平以及专门的信息化机构建设情况等等,并根据示范区信息化建设要求进行客观评价。
(二) “总体目标”部分
要紧密围绕以建设促保护的基本思路,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长效机制、提高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效率、保证基本农田信息的现势性、规范业务管理、实现对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角度出发,提出明确的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
(三)“主要建设任务”中的“监督管理信息化”部分
第一,要根据“信息化工作思路、目标和步骤”中由地方承担的工作,提出实现目标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二,要根据工作任务拟定信息化建设总体技术方案,在数据库信息采集、更新与上报,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运行环境、信息发布栏目功能设置,以及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进行初步的设计,提出拟采取的工作方法和技术路线。
第三,要初步提出工作计划,提出阶段工作内容和阶段工作成果。
(四) “资金估算”部分
要明确信息化资金预算与来源,根据明确的测算标准、测算依据、实物工作量,分类填报资金预算情况。
(五) “保障措施”部分
要结合实际情况,在组织、资金、技术、人员、实施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信息化建设保障措施。